Tuesday, April 27, 2010

關於金融支援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

 中央宣傳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文化部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銀監會 證監會保監會

  銀發〔201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党委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局)、文化廳(局)、廣播影視局、新聞出版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30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支援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文化產業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援。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金融引導資源配置、 調節經濟運行、服務經濟社會,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中央實施重要戰略部署和政策措 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正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 用。加大金融業支援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 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門要把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戰略任務,作為拓展業務範圍、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創新和開發 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準,促進我國文化產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二、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

  (二)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開發和創新。對於處於成熟期、經營模式穩定、經濟效益較好的文化企業,要優先給予信貸支援。積極開展對上 下游企業的供應鏈融資,支援企業開展並購融資,促進產業鏈整合。對於具有穩定物流和現金流的企業,可發放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貸款。對於租賃演藝、展 覽、動漫、遊戲,出版內容的採集、加工、製作、存儲和出版物物流、印刷複製,廣播影視節目的製作、傳輸、集成和電影放映等相關設備的企業,可發放融資租賃 貸款。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產提供保障。對於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企業,可通過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逐 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範圍。

  (三)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產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對於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援。探索和 完善銀團貸款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有效降低單個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對處於產業集群或產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 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援。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

  (四)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 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針對部分文化產業項目週期特點和風險特徵,金融機構可根據項目週期的資金需求和現金流分佈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對於列入國家規劃重點支援的文化產業項目或企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五)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各金融機構在確定內部評級要素,設計內部評級指標體系、評級模型和計分標準的過程中,應充分考 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要充分借鑒外部評級報告,建立內外部評級相結合的評級體系。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業務考 評程式和考核方法,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將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和積極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相結合,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在落實工作責任和考核 整體品質及綜合回報的基礎上,對中小文化企業的貸款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 務。對於國家重點支援的文化企業和項目,要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在滿足金融機構授信客戶準入標準的前提下,可對舉辦培訓的企業和接受培訓 的人員予以信貸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積極加強合作,綜合利用多種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推出信貸、債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多種工具相融 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做好文化企業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

  (七)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各金融機構應積極培育文化產業消費信貸市場,通過消費信貸產品創新,不 斷滿足文化產業多層次的消費信貸需求。可通過開發分期付款等消費信貸品種,擴大對演藝娛樂、會展旅遊、藝術品和工藝品、動漫遊戲、數字產品、創意設計,圖 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數字出版等出版產品與服務、印刷、複製、發行,高清電視、付費廣播電視、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電影產品等綜合 消費信貸投放。加強網上銀行業務推廣,提高軟體、網路及電腦服務,設計服務和休閒娛樂等行業的網路支付應用水準。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和徵信系統的 作用,加快完善銀行卡刷卡環境,推動文化娛樂、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廣告、藝術品交易等行業的刷卡消費,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

  (八)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產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業的跨境投資,滿足文化企業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等合理用匯 需求,提高外匯管理效率,簡化優化外匯管理業務流程,促進文化企業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提高我國文化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

  (九)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援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文化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鼓勵已上市的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 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宣傳文化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資訊合作機制,加強適合於創業板市場的中小文化企業項目的篩選和儲備,支援其中 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十)支援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支援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集合債和公司債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 具的,鼓勵仲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文化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對於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比較穩定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以以優質文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 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

  (十一)鼓勵多元資金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公司投資文化企業的債 權和股權,引導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適當放寬準入條件,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於初創階段、市 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

  (十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並按照收益覆 蓋風險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對於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應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於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 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產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十三)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各保險機構應在現有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遊戲、各類出版物的 印刷、複製、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需要的新型險種和各種保險業務。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 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援服務業融資方面的不足。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對於符合《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 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應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積極 參與國際競爭。

  六、建立健全有利於金融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

  (十四)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增強活力的原則,推動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 度,引入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和現代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範會計和審計流程,提高資訊披露透明度,增強財務管理能力,為金融支援文化產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 礎。

  (十五)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支援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財政注資引導,鼓勵金融資本依法參與。

  (十六)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產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多 渠道分散風險。研究建立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託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援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服務文化產業融資需求。探 索設立文化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合理分散承貸銀行的信貸風險。

  (十七)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抓緊制定和完善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流轉和變現的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訂有關質押登記規定。積極培育流轉市場,充分發揮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等交易平臺的作用,為文化企業的 著作權交易、商標權交易和專利技術交易等文化產權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各類無形資產二級交易市 場,切實保障投資者、債權人和消費者的權益。

  七、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

  (十八)加強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制定並定期完善《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發佈更新文化產業發展的項目資訊。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 的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援,對納入《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文化產業項目,金融機構優先予以信貸支援,對“限制類”的文化產業項目要從嚴審查和審 批貸款。

  (十九)建立多部門資訊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立文化企業投融資優質項目數據庫,通過組織論壇、研討會、洽談會等形式,加強文化項目和金融產品的宣傳、推介,促進銀、政、企合作,對納入數據庫並獲得宣傳文化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金融機構應重點支援。

  (二十)加強政策落實督促評估。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同級宣傳文化、財政、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 定和完善金融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文化 產業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建立金融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

  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 政 部

  文 化 部廣電 總 局新聞出版總署

  銀 監 會證監會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